舒城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6)《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号)
(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10)《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在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的Ⅳ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非煤矿山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办公。
主要职责:对发生在舒城县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根据情况报请市应急办启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协调有关增援力量;宣布结束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状态。
2.2 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1)县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指挥、综合信息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和周边治安秩序和爆炸事故的处置;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参与救援。
(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向指挥部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4)县卫生局:负责指导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和检测检疫,协调医疗救护中心和医院救治工作,提供医疗保障。
(5)县交通局: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6)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
(7)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参数。
(8)事发矿山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处置指挥部
根据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设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安监局局长协助,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后勤保障;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请求相应增援;负责善后处理;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组:
(1)控险抢救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抢险救援作业。
人员组成: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事故单位等。
(2)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做好疏散工作,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人员组成:公安部门牵头,乡镇配合。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人员组成:由卫生部门牵头,县急救中心和相应的医院组成。
(4)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人员组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5)综合信息组:负责上传下达,及时了解事故发生和救援以及气象等情况,编写快报和救援情况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报道。
3.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
3.1预警预防
确定危险目标及其范围,重点监控采石场和地下矿山。针对舒城县非煤矿山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采石场山体滑坡、爆破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和地下矿山透水、井巷冒顶和坍塌。
3.2 信息报告
3.2.1事故的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按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市安监局和县政府。
事故发生单位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所拥有的可用以救灾的装备、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
4.1.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2 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2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3 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4 Ⅳ级(一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4.2 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4.3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请求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协助救援。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所在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7)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2)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县政府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明细,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 应急响应的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总指挥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检查本预案规定的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安监局要确保值班电话和传真24小时有人值守。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2)建立非煤矿山专家库。当发生事故时,受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迅速调阅事故有关资料,为事故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3)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开展相应培训,具备非煤矿山救援知识,配备相应救援装备。
6.3 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车辆准备
(1)灭火专用车辆由县消防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抢救机械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指令参加事故抢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有关应急救援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所在位置及其所属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档案,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抢救用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指令参加事故抢救。
6.4 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药品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120”应保证在接到事故伤亡人员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同时各医疗救护单位做好准备。县卫生局应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并报指挥部备案;县卫生局负责特种应急药品器械目录及日常调配的管理。
6.5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建立救援物资装备数据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
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县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6.6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由公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等提供保障。
6.7 抢险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保障
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6.8 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局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解决救援所需资金。
6.9 应急措施保障
(1)事故现场救援以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为基础,现场抢险指挥部应结合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后实施。
(2)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事故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设备、器材、物资、人员、措施等),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实施抢险工作。
(3)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
应急预案应报县安监局及主管部门备案。
7. 奖励与法律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不按规定报告事故、在应急中不服从指挥或临阵脱逃、阻碍应急装备人员物资调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
8.1.1 建立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1.2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8.3 预案的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