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4-02-26 11:17来源:舒城县人社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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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二、事项简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办理材料:(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
(2)发票、费用明细;
(3)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
四、办理方式:网上/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网上办结/快递送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八、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六安市舒城县人社局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办事大厅人社类综合窗口。
十、咨询查询途径:0564-8621996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564-862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