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2-29 11:15作者:征管局来源:征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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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建筑或有相关权属证明、但记载内容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建筑。

第三条 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为成员,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项目委托实施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代表本单位到征收现场进行查勘、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负责。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负责通知送达、公示公告,负责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二)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初步调查,绘制测绘简图,初步确定未登记建筑的结构、建筑年代、建筑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三)县规划部门负责认定未登记建筑的规划许可情况,并根据航测图认定其建设年代。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认定未登记建筑的土地权属情况。

(五)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提供的未登记建筑初步调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审查,确定未登记建筑的结构、面积,核实未登记建筑是否有房产或不动产权属证明等。

(六)项目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入户宣传,收集未登记建筑主张权利人身份证明、家庭情况、联系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协助做好通知送达、公示公告等工作。

第六条 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县城管执法部门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的主张权利人、位置、建设年代、用途、结构、取得的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以户为单位建立台账,收集、整理相关调查材料,做到一户一档。

(二)初审、复核。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认定结果,提出初步调查认定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调查认定意见告知未登记建筑主张权利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7天。未登记建筑主张权利人对初步调查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届满3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成员单位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确认。

(三)公示、送达。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县城管执法部门作出书面认定意见,并依法送达主张权利人和房屋征收部门。

第七条 对认定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依法予以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按违法建筑拆除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被征收人伪造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舒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舒政办〔201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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