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应急局2021年行政处罚结果(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舒)应急罚〔2021〕南港-1号
被处罚单位: 安徽***装厂
地址: 舒城县南港镇*** 邮政编码: 2313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注册投资人 联系电话:1370******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舒应急检记[2021]监察-2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舒应急责改[2021]监察-28号)、《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舒城县人民政府或者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舒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 9 月1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