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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依据

发表时间:2024-02-23 09:35来源:舒城县应急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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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2182 行政强制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需到现场核查的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书,规定时间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经营的监督管理,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予以受理、许可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需到现场核查的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书,规定时间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经营的监督管理,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予以受理、许可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