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6-01 17:09来源:舒城县教育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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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秘〔202159

 

 

六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六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

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试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加强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管理,现制定《六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六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六安市教育局(六安市体育局)

                            2021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六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采购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条  各地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采购的范围和标准,制定合理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价格管控机制,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就餐实际需要确定采购的品种和数量,杜绝浪费。

第三条  各地在招标采购食品及原辅材料时,要根据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丰富食材种类,优化食材营养结构,每餐食谱中应对果薯类、蔬菜水果类、鱼禽肉蛋类、奶及奶制品/大豆及坚果类等四类食物进行合理搭配。市级学生营养改善“示范食堂”要率先推进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网络版)制定营养均衡、价格合理的带量食谱,实现营养供餐。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学校食堂提供正餐加学生饮用奶的膳食。

第四条  根据《安徽省学生营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营养办【2021】)2号),“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大米、面粉、食用油、荤素菜、调味品等原辅材料要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的规定,我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含民办学校)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从2021年秋学期开始全部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办学校食堂早、晚餐原辅食材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范围。

第五条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米、面、油)由各县区政府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原则上实行“一月一供”。

学校食堂新鲜荤素菜、调味品等食品及原辅食材由各县区统一组织、以中心校(乡镇)为主体(片区)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新鲜荤素菜必须实行“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营养、安全。不得以冷冻速食、加工肉制品替代鲜肉。

 规模较小的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经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应商。

第六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及原辅材料查验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验收食品及原辅材料要实行“三人制”或“轮值制”,“三人制”需含1名教职工代表轮流参与验收。

进货查验时,要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及原辅材料可追踪溯源。

第七条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学校食堂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每学期开展1次供应商服务质量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供货资格。

第八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食堂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管,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示制度,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金额、实施时间及中标供应商信息等情况。要落实通报和问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区和学校,其他县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政策执行。

 

 

 

 

 

 

  抄送:省教育厅、省学生营养办  

六安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