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关于印发《舒城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舒城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舒城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2020年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1.25”燃爆事故、湖南省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8”燃爆事故、四川省广汉市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7.8”燃爆事故教训,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打非”机制及队伍建设,强化部门配合,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犯罪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元旦、春节、清明期间社会安全稳定。
二、整治重点
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2.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药物原料等行为;
4.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5.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6.经营企业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或销售不合格产品、非法产品的行为;
7.涉及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生产运输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 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 宣传动员阶段(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
1.各乡镇(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
2.充分利用横幅、墙刊、宣传栏、广播、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让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3.向社会公布县乡和相关部门烟花爆竹“打非”举报电话及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 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12月16日-2022年4月10日)
1.全面排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单位,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尤其是对有烟花爆竹生产历史的企业废弃房屋、老粮站、老供销社等单位的出租房屋闲置房、偏僻住户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根据近年“打非”形势的发展,排查的重点应放在界于批发企业和零售店间的“销售大户”非法储存和零售店的超量储存方面。各乡镇要将排查结果上报县“打非”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对重点乡镇的排查监管情况,县“打非”领导组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逐一核查。
2.开展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全面检查和零售店(点)的全面检查,严格落实专柜、专店经营,要充分利用自今年8月份以来开展的“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重点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进行回头看,督促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对整改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撤销其许可。
3.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及非法运输行为,尤其是“销售大户”的非法储存,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决不以罚代刑、以罚代拘。
4.县“打非”领导组将在春节前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第三阶段 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4月11日-4月底)
1.各乡镇(开发区)要针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问题,找准原因,制定对策,着力构建“打非”工作长效机制。
2.各乡镇(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对 “打非”专项行动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22年4月20前,报县“打非”领导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烟花爆竹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打非”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打非”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打非”工作组织领导,夯实重点乡镇包保责任,狠抓工作措施落实,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作为我县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重点任务来抓。
县政府成立由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派人参加的“打非”执法队,联合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各乡镇(开发区)要成立由公安派出所、安监所、市场监管所、综治办等单位派人参加的“打非”工作队,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全面、彻底、不间断地排查。
(二)部门联动,集中整治。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查处打击涉及冷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生产运输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检查的通知》,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应急部门负责严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查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非法运输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查烟花爆竹供销合同管理和查处过期、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不合格运输车辆和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储存、非法经营和非法运输行为。
(三)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层层签订“打非”责任状。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倒查问责,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宣贯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以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核查群众举报的线索和案件,不断提高社会监督成效。
附件: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检查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检查表
3.舒城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督查检查表
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舒城县打非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1 |
证件证照 |
工商营业执照。 |
|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
|
||||
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合格证、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 |
|
||||
安全评价报告。 |
|
||||
2 |
人员资格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
|
||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
|
||||
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
|
||||
3 |
安全管理机构 |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
|
||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
|
||||
4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
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
||
5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6 |
规章制度 |
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
|
||
7 |
安全教育 |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有记录。 |
|
||||
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记录。 |
|
||||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
8 |
权益保障 |
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
|
||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
|
||||
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
|
||||
9 |
操作规程 |
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并公布上墙。 |
|
||
10 |
安全检查 |
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
|
||
企业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并有记录。 |
|
||||
11 |
职业卫生管理 |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
|
||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 |
|
||||
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
|
||||
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
|
||||
12 |
应急救援 |
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
||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有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
|
||||
13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14 |
警示标志 |
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15 |
安全台账 |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日记。 |
|
||
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
|
||||
烟花爆竹销售台账,并留存两年备查。 |
|
||||
16 |
运输管理 |
具有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
|
||
运输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
|
||||
各运输岗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运行记录及安全管理台账。 |
|
||||
有完备的设备维修、检修和使用制度。 |
|
||||
定期对从事运输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台账。 |
|
||||
17 |
运输装卸 |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严禁抛掷、拖曳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 |
|
||
装运烟花爆竹时不得客货混装,载人的车辆、船舶不得装运烟花爆竹。 |
|
||||
装运烟花爆竹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
|
||||
在装车、装船前,应将车厢、船舱打扫干净,不准留有残留物。 |
|
||||
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吊运时防止高空散落。 |
|
||||
不得使用电瓶车装卸。 |
|
||||
如遇雷雨闪电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应使用防爆灯。 |
|
||||
装卸完毕后,应将车厢、船舱内和现场的残留物彻底清扫干净。 |
|
||||
18 |
装运工具要求 |
装运烟花爆竹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
||
交通工具和包装物上要有醒目标志、标签,并有产品安全技术说明。 |
|
||||
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包装物、容器。 |
|
||||
19 |
库房要求 |
仓库必须经公安等部门批准设置,且贮存的烟花爆竹品种及贮存数量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
|
||
存储烟花爆竹的仓库、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
|
||||
仓库的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相关部门经验收合格。 |
|
||||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进入仓库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
|
||||
仓库应根据烟花爆竹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产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
|
||||
20 |
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安全生产投入 |
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
||
21 |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的情况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无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
|
||
22 |
隐患排查治理 |
是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
||
23 |
进货合同管理 |
抽查2020年度进货合同及相关资料。 |
|
||
24 |
是否按规定存储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
|
||
25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任、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是否在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
26 |
仓库单栋面积要求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1.1级成品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500平米;1.3级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平米,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平米。 |
|
||
27 |
库房内烟花爆竹产品堆垛要求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
|
||
28 |
库房建筑结构要求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 危险品仓库应当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窗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
|
29 |
仓库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 1、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平米(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平米,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3、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
|
30 |
仓库门设计要求 |
1、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2、当仓库设计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3、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门,通风用门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
|
31 |
仓库室外电气线路安全要求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是否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 |
|
2 |
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
|
3 |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 |
|
4 |
是否有安全承诺书和购销合同;进货、销售登记本是否有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要求AQ4102-2008)。 |
|
5 |
零售店是否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
|
6 |
零售店是否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是否销售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
7 |
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产品数量是否符合县区应急局规定限量。 |
|
8 |
零售场所的面积是否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是否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9 |
是否配置阻燃货架,对烟花爆竹产品实施定置存放。 |
|
10 |
是否有2个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并配置灭火器、水桶,放置于明显、使用方便处。 |
|
11 |
电气线路是否有穿管保护,照明灯是否为冷光源灯具或防爆灯,插座是否为防爆插座。 |
|
12 |
经营场所是否有使用明火和非照明灯具。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3
舒城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督查检查表
被督查单位: 督查时间:
序号 |
督 查 检 查 内 容 |
实 际 督 查 检 查 情 况 |
|
1 |
安排布置工作 |
1.全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情况(查会议记录); 2.是否制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查文件); 3.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查资料)。 3.是否签订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书(查档案); 4.是否开展“打非”宣传教育(公告、标语)等情况(查资料,实地查看)。 |
|
2 |
排查治理及联合执法工作 |
1.建立包保责任、排查督查、工作协调、工作台账、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情况(查档案); 2.是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实行有奖举报(查资料,实地查看); 3.是否落实乡镇领导、村干部包保联系责任(查档案); 4.是否对本地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点户和重点人调查摸底,采取“一盯一”、“一对一”监管措施,且有效果(查档案、记录,实地查看); 5.限放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许可、管理情况(看资料); 6.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次数及成效(查资料、记录); 7.烟花爆竹“打非”领导组成员单位履行“打非”工作职责情况(查资料、记录)。 |
|
3 |
工作 效果 |
1.收缴、扣押、销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料、机械等数量及销毁方式(查记录、执法档案); 2.对相关责任人治安拘留、刑事拘留、行政处分人数(查记录、执法档案)。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