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应急局2021年行政处罚结果(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舒)应急罚〔2021〕宣教-5号
被处罚单位: 安徽**安全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 邮政编码: 230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在对舒城县百神庙镇**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主要证据有《舒城县百神庙镇**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20.07)、《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舒城县人民政府或者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舒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 12 月13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舒)应急罚〔2021〕宣教-6号
被处罚单位: 六安市**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六安市解放南路以东、佛子岭路以北**大厦 邮政编码:23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39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对安徽省**花炮有限公司、舒城县蓝翔花炮销售有限公司、舒城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舒城城冲加油站、中石油舒城丰乐加油站、中石油舒城晓天加油站、五显供销社加油站等企业开展的安全评价项目,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主要证据有安全评价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舒城县人民政府或者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舒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 12 月15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舒)应急罚〔2021〕监察-7号
被处罚单位: 舒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313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舒应急检记〔2021〕综合-10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舒应急责改〔2021〕综合-100号、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 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 年12月24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舒 )应急罚〔 2021 〕综-10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环洋*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 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玉兰路**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 23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规定对存在的有限空间建立管理台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舒应急检记〔2021〕综-110号)、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贰份等。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仟元)、第三十条第二项(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舒城县 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 年12月28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舒 )应急罚〔 2021 〕综-12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 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3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规定配备与有限空间作业相适用的全身式安全带、轴流风机、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现场应急池、吨桶、废气塔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舒应急检记〔2021〕综-113号)、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贰份等。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第二十八第一项(对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舒城县 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 年12月28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舒 )应急罚〔 2021 〕综-11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森*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 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3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5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规定配备与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全身式安全带、正压式呼吸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等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纯水吨桶、废弃塔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舒应急检记〔2021〕综-112号)、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等。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第二十八第一项(对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舒城县 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舒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1 年12月28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舒)应急罚〔2021〕监察- 10号
被处罚单位: 舒城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 舒城县棠树乡**** 邮政编码: 2313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7********
违法事实及证据: 外委承包项目(安装厂区除尘设备)未与承包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舒应急现记[2021]综-1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舒应急责改[2021]综-126号)、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舒城县人民政府或者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舒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 12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