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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发表时间:2024-02-23 09:53来源:舒城县卫健委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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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申报表(附件)、单位证明、病历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1、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2、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

3、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三、设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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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咨询电话:0564-8665265、投诉渠道:0564-868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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