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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发表时间:2024-01-11 16:24来源:舒城县卫健委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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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版)
2.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服务机构:舒城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   地址:舒城县卫健委4楼(华侨路中段)服务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保护好现场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按照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部署,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按照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以及发现或怀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任兼职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依照《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取得卫生监督检查员证,在履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证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主动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对辖区协管对象进行摸底登记,定期上报变动情况,做好巡查、信息报告等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7.投诉渠道: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投诉电话:0564-8688332;

网上投诉渠道:https://www.luan.gov.cn/content/column/680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