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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规范

发表时间:2024-01-11 16:24来源:舒城县卫健委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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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令第351号)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内容执行。

2.服务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县中两院,妇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点

机构电话

服务时间

1

舒城县妇计中心

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万佛路

05648621547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4

舒城县桃溪镇中心卫生院

舒城县桃溪镇街道

05648733768

5

舒城县万佛湖镇中心卫生院

舒城县万佛湖镇街道

05648538135

6

舒城县百神庙镇卫生院

舒城县百神庙镇街道

05648084149

7

舒城县舒茶镇卫生院

舒城县舒茶镇街道

05648182437

8

舒城县五显镇卫生院

舒城县五显镇街道

05648548162

9

舒城县干汊河镇中心卫生院

舒城县干汊河牧马街1号

05648919143

10

舒城县杭埠镇卫生院

舒城县杭埠镇新杭大道

05648035366

11

舒城县张母桥镇卫生院

舒城县张母桥镇中大街

05648563498

12

舒城县千人桥镇中心卫生院

舒城县千人桥镇振兴街47号

05648043120

13

舒城县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南路99号

05648689881

14

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

舒城县柏林乡秦桥街道

05648957310

15

舒城县南港镇中心卫生院

舒城县南港镇街道合安路旁

05648141564

16

舒城县春秋乡卫生院

舒城县春秋乡胜利村柳树店组

05648191458

17

舒城县棠树乡中心卫生院

舒城县棠树乡棠树街道

05648591316

18

舒城县高峰乡卫生院

舒城县高峰乡五桥街道

05648499358

19

舒城县庐镇乡卫生院

舒城县庐镇乡街道

05648258120

20

舒城县河棚镇中心卫生院

舒城县河棚镇北大街1号

05648287106

21

舒城县晓天镇中心卫生院

舒城县晓天镇万佛山路1号

05648345681

22

舒城县阙店乡卫生院

舒城县阙店乡街道

05648587967

23

舒城县汤池镇卫生院

舒城县汤池镇街道

05648248254

24

舒城县山七镇卫生院

舒城县山七镇街道

05648449793

25

舒城县人民医院

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东路与鹿起路交叉口

05648621570

 

 

26

舒城县中医院

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南街

05648621757


3.公开服务对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

4.服务项目和内容:

主要内容:提供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服务项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关于“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规范”的相关服务项目规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5.病历复印流程:

   

6.服务要求: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关于“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规范”的相关服务要求规定: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  复制等须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特地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据以下要求供应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应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供应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供应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应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应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应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公开收费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8.投诉渠道: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投诉电话:0564-8688332;

网上投诉渠道:https://www.luan.gov.cn/content/column/680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