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规范
1.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令第351号)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内容执行。
2.服务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县中两院,妇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点 |
机构电话 |
服务时间 |
1 |
舒城县妇计中心 |
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万佛路 |
05648621547 |
周一至周五 |
4 |
舒城县桃溪镇中心卫生院 |
舒城县桃溪镇街道 |
05648733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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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舒城县万佛湖镇中心卫生院 |
舒城县万佛湖镇街道 |
05648538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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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舒城县百神庙镇卫生院 |
舒城县百神庙镇街道 |
0564808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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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舒城县舒茶镇卫生院 |
舒城县舒茶镇街道 |
05648182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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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舒城县五显镇卫生院 |
舒城县五显镇街道 |
05648548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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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舒城县干汊河镇中心卫生院 |
舒城县干汊河牧马街1号 |
05648919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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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舒城县杭埠镇卫生院 |
舒城县杭埠镇新杭大道 |
05648035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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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舒城县张母桥镇卫生院 |
舒城县张母桥镇中大街 |
05648563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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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舒城县千人桥镇中心卫生院 |
舒城县千人桥镇振兴街47号 |
0564804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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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舒城县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南路99号 |
0564868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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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 |
舒城县柏林乡秦桥街道 |
05648957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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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舒城县南港镇中心卫生院 |
舒城县南港镇街道合安路旁 |
05648141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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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舒城县春秋乡卫生院 |
舒城县春秋乡胜利村柳树店组 |
0564819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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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舒城县棠树乡中心卫生院 |
舒城县棠树乡棠树街道 |
0564859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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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舒城县高峰乡卫生院 |
舒城县高峰乡五桥街道 |
05648499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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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舒城县庐镇乡卫生院 |
舒城县庐镇乡街道 |
05648258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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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舒城县河棚镇中心卫生院 |
舒城县河棚镇北大街1号 |
05648287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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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舒城县晓天镇中心卫生院 |
舒城县晓天镇万佛山路1号 |
05648345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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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舒城县阙店乡卫生院 |
舒城县阙店乡街道 |
05648587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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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舒城县汤池镇卫生院 |
舒城县汤池镇街道 |
05648248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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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舒城县山七镇卫生院 |
舒城县山七镇街道 |
05648449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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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舒城县人民医院 |
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东路与鹿起路交叉口 |
0564862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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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舒城县中医院 |
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南街 |
05648621757 |
3.公开服务对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
4.服务项目和内容:
主要内容:提供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服务项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关于“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规范”的相关服务项目规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5.病历复印流程:
6.服务要求: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关于“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规范”的相关服务要求规定: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 复制等须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特地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据以下要求供应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应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供应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供应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应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应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应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公开收费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8.投诉渠道: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投诉电话:0564-8688332;
网上投诉渠道:https://www.luan.gov.cn/content/column/680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