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