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作出《安徽哈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鑫至诚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审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15 15:47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哈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鑫至诚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7月15日

联系电话:0564-8671580

地 址:舒城县桃溪东路县生态环境分局3楼行政审批股

项目建设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开发区纬三路五金产业园11幢1层101、7幢201和301

项目建设单位:安徽哈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租赁舒城县开发区纬三路五金产业园11幢1层101、7幢201和301,共6712m2标准化厂房,配置激光切割生产线4条、数控折弯机7台、数控冲床2台、自动静电喷涂生产线1条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25000套智能金属柜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打磨、焊接、切割、喷塑工段产生的粉尘,喷塑固化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及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燃烧废气,其中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加装低氮燃烧器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根据工程分析,固化工段产生的VOCs,打磨、焊接、切割及喷塑工段产生的粉尘有组织排放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厂界VOCs、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点监控限值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和非甲烷总烃的特别排放限值,烘干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2、废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后接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纳入舒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以及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在落实各项污水处理措施后,项目运营期废水可做到达标排放,对区域水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3、声环境

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于生产机械设备噪声,在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震、消声、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排放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有:金属边角料、焊渣、废包装材料、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储存场所定期资源外售;危险废物有:废槽液、污泥、废桶、废活性炭、废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中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余危险废物规范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综上,项目生产过程中各固废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均得到合理的利用和处置,不会对外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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