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舒城县文旅体局行政许可流程(营业性演出审批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3-02-02 10:13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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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申请 →受理→现场审核→ 批准→发证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5、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7、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1、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三、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申请条件:1、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场所,且有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文件。

六、设定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7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第四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10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第11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七、办理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与春秋路交叉口政务服务大厅1号大厅文旅体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决定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年检要求:

十一、注意事项:何谓文艺表演团体?

答: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

咨询电话:0564-8679748

监督电话:0564-862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