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关于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公告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方法(试行)》、《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关镇﹙不含孔集、马河口办事处,下同。﹚或开发区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5年以上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资产在5万元(含)以下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城关镇或开发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
2.申请人参加工作1年(含)以上,未满5年的;
3.申请人已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的;
4.申请人在城关镇或开发区范围内无房产,且在舒城县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的;
2.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
3.申请人在所在地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座落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1.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优抚证等)。
2.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3.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障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二)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受理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当自提出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受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城关镇或开发区;城关镇或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关镇或开发区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房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1.住房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3(含)平方米的;
(2)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
(5)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2.财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财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财产(不含房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现金、有价证券等;
3、其他资产。
(四)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三、分配办法
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过程应当邀请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局、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应当在县政府、县住房保障部门等网站公布。对未摇中的申请人,按轮候有关规定转至下一轮次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1人户安排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含﹚以上安排在50—60平方米。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四、签订合同
摇号分配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分配通知书。申请人持分配通知书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由原分配审定机关做出取消分配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由原分配审定机关做出处理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情况。原受理、初审机关应按规定对承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房产等情况进行调查、信息比对和审查,并按规定做出处理。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四)县住房保障、民政、人社、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舒城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
受理地点:舒城县城关镇大黉水巷与龙舒路交叉口老建设局三楼
受理电话:0564-8675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