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十六期)

发表时间:2023-01-06 15:52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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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执行情况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名称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王世来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B2PD8L   王世来 舒市监处罚〔2022〕618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30.00元。 0.100000 0.003000   2023-1-3 2023-1-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一年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王世来销售兽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城关镇 12315
王敬圣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YN149T   王敬圣 舒市监处罚〔2022〕619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6.00元。 0.100000 0.001600   2023-1-3 2023-1-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一年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王敬圣销售兽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城关镇 12315
安徽吉顺蜂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L1094397XX   朱昌安 舒市监罚〔2023〕1号 生产经营菌落超标的食品 2022年9月7日,六安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在舒城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对该单位销售的吉顺菜花蜜(生产日期:2022年8月28日;规格:500g/瓶)进行抽样检测(详见抽样单编号:SC22341500340830505),经检测,上述批次菜花蜜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送达生产厂家安徽吉顺蜂业有限公司上述吉顺菜花蜜检验报告(NO:LA-2022-SC0265),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接受并认可。2022年10月17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樊华森、疏瑞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上述菌落超标吉顺菜花蜜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28日生产的,共生产30瓶,全部被舒城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成本10元/瓶,市场上对外销售价格13.5元/瓶,经营额共计405元,违法所得105元。当事人在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开展了召回行动,除去抽样检测4瓶,剩余26瓶均已召回。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105元。 1.011500     2023-1-4 2024-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一年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安徽吉顺蜂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菌落超标的食品案  棠树乡 12315
潘孝松 个体工商户     潘孝松 舒市监处罚〔2022〕552号 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从霍尚文鲜鱼批发购进了6斤鳊鱼,进价9元/斤,售价11元/斤;购进了6斤鲫鱼,进价13.5元/斤,售价18元/斤。上述鳊鱼和鲫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调查时,上述鳊鱼和鲫鱼均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174元,违法所得3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1000元。 0.100000 0.003900   2023-01-05 2099-12-31 2024-01-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潘孝松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桃溪路菜市水产销售铺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091L5X   孔慧华 舒市监处罚〔2022〕553号 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从董三水产品批发部购进了6.3斤鳊鱼,进价9元/斤,售价11元/斤。上述鳊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调查时,上述鳊鱼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99元,违法所得12.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罚款1000元。 0.100000 0.001260   2023-01-05 2099-12-31 2024-01-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孔慧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老张水产品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HWD8Y   张先树 舒市监处罚〔2022〕560号 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从霍尚文鲜鱼批发购进了5斤鳊鱼,进价9元/斤,售价12元/斤;从娄晏俊各种水产批发购进了22.4斤鲫鱼,进价12.5元/斤,售价17元/斤。上述鳊鱼和鲫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调查时,上述鳊鱼和鲫鱼均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440.8元,违法所得115.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15.8元;2、罚款1000元 0.100000 0.011580   2023-01-05 2099-12-31 2024-01-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城关镇老张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城关镇 12315
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NX45K87   李晓海 舒市监处罚〔2022〕55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酸价超标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从舒城县班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5公斤黑芝麻,进价18.8元/公斤,售价31.6元/公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日从舒城县春秋市场的江林君水产销售部购进了10.7斤鳊鱼,进价10元/斤,售价12.8元/斤。上述黑芝麻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鳊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调查时,上述黑芝麻和鳊鱼均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黑芝麻货值为790元,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鳊鱼货值为136.96元,违法所得29.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芝麻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9.96元。
0.250000 0.034996   2023-01-05 2099-12-31 2024-01-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张母桥老储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0787C   储玉良 舒市监处罚〔2022〕617号 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 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从镇上农户处购进毛白菜6KG,同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当事人超市抽取上述毛白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数量3KG,备样1.5KG。经检验,该毛白菜啶虫脒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送达当事人上述毛白菜检验报告(NO:ZQJY-2022-W0906874),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接受并认可。当事人上述毛白菜购进价格为2.6元/KG,售价为6元/KG,2022年9月15日购进的毛白菜6KG,除去抽样检测所用,剩余1.5KG均已被家中食用,货值金额总计36元。截至检查,未售出,尚未获利,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危害。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 罚款 罚款1000元。 0.100000     2022-12-26 2023-12-26 2023-12-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年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储玉良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案  张母桥镇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