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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发表时间:2023-03-16 11:13来源:舒城县水利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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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

,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0)《安徽省抗旱条例》

(11)《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安徽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

(13)《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4)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


 

灾害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防御目标

1.4.1总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1.4.2防洪目标: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

1.4.3抗旱目标: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1.5防御原则

1.5.1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

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1.5.2坚持系统防御。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分析和把握不同流域水旱灾害防御特点和规律,通盘考虑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有针对性地做好防御工作。

1.5.3坚持统筹防御。实现流域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做到关口前移,密切关注和及时应对水旱灾害风险。

1.5.4坚持科学防御。将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机制贯穿水旱灾害防御全过程,科学调度运用流域水工程体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汛抗旱减灾效益。

1.5.5坚持安全防御。依法依规、有力有效防御,确保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2.组织指挥与工作体系

2.1水利

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县水利局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负责辖区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组织开展辖区内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做好辖区内汛情、旱情和水工程调度、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送工作。

2.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监测、调度、巡查及险情报告、险情先期处置等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

3.1监测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监测和报送。监测内容包括水文信息、工程信息、洪涝灾情信息及旱情信监测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全面、准确。当江河发生洪水或工程出现险情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气象、农业、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3.2预警

主要包括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干旱预警

4.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应急响应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启动相关预案。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等方面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4县水利局有关室单位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防御股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水情监测预警;做好水旱灾害防御会议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协调车辆值班保障等后勤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局工程建设股负责指导全县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局相关股室负责各自职责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局工程股、河道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等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局下属各单位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巡查防守工作。

县水利局在汛期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值守和会商研判;统筹本单位力量,落实各自责任,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技术支撑、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向乡镇及下属单位发出通知部署,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及相关责任人发布洪水避险预警提示。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和工作部署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防办报告。

4.2响应条件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条件

(1)县内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5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杭埠河、丰乐河其中一条河流全线超警戒水位;

(2)主要内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险情,重点小㈡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当县内4个以上乡镇出现轻度干旱,或2~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条件

(1)县内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5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较大洪水,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10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杭埠河、丰乐河全线超警戒水位;

(2)一条主要内河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或小㈡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6)当县内4个以上乡镇出现中度干旱,或2~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条件

(1)县内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5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大洪水,5条流域面积超10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杭埠河、丰乐河等主要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2)两条以上主要内河堤防发生决口;

(3)小㈠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6)当县内4个以上乡镇出现严重干旱,或2~3个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条件

(1)县内5条以上流域面积超100平方千米的河流流域发生大洪水,杭埠河、丰乐河等主要河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4)2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3 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市防办。县水利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对各类水工程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尽快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将洪涝灾害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湖库水位降到规定水位以下。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县水利局指导全县各乡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和县政府

4.3.3Ⅱ级响应行动

(1)县水利局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尽快将情况上报办和县政府,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水利部门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严密监视各类水工程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派出技术指导小

组协助地方应急抢险。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水利局提请县防办报告县政府县水利局立即进入抢险现场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

4.3.4 I级响应行动

(1)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提请县防办做出工作部署,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2)县水利局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办,县水利局水旱灾害工作人员联系各乡镇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水利局将现场情况汇报县防办及县政府,深入抢险一线,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

4.4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河库洪水

(1)当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水库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水利局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4.2内涝灾害

(1)当出现内涝灾害时,县水利局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4.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水利管理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财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区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县防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水利局上报县防办,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县水利局视情况上报县防办,适时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充实现场抢险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入力、物力、财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充分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同时市局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4.5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到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受台风暴雨影响严重的地区,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水利部门及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臵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应按权限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以下运行;湖泊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地下人防、下穿隧道、地下库房杭埠河、丰乐河圩堤沿岸居民等,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

(4)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应及时推送相关信息。

4.4.6干旱灾害

县水利局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四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抗旱措施。并组织抗旱工作。

(一)轻度干旱

水利局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并提出抗旱的具体要求,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同时向县防或县政府提交抗旱决策和建议。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二)中度干旱

水利局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县防办县政府报告旱情;及时抗旱工作,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

(三)严重干旱

县水利局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并向县防办和县政府汇报,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水利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全力保障农村安全饮水。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做好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落实分配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农饮中心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四)特大干旱

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领导到受旱县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县水利局与气象、自然资源等单位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按照水利局自身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4.5应急结束

4.5.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依照权限由有权机关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5.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5.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善后工作

5.1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汛期结束后向县财政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2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评价

汛后对年度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附则

地震造成水利设施损毁或引发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时,水利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