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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4-08 09:39来源:舒城县水利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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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通知

                    舒政办〔2020〕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 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31

 

 

 

                 舒城县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保障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 村居民饮水, 由政府或私人投资兴建的日供水规模在 1000  吨以 下、供水人口在 20 人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 质净化处理及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小 型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发现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严重影 响工程供水和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 或举报。

第四条 坚持和深化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公益属性,其 运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合理负担、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 原则。

第五条 鼓励条件具备的乡镇通过实施规模以上水厂管网延 伸,不断兼并、减少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提升农村居民供水 保障能力。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 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 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县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价格等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 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责 任主体,对运行管理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对辖区 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监管。结合实际制定运行管理有关制度, 指导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 理,村委会主任是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

村委会应指派专人或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确定运营管护员。村 委会应与运营管护员签订运营管护协议,明确运行管理目标和要 求,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运营管护 人员落实到位。

村委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村委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 职责。

第九条 运营管护员应按照管护协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运行管理。负责对小型集中供水 工程进行水源地巡查、水质消毒、净水设施及管网定期维护、水 费收缴等工作,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供水水质达标。

第十条 辖区内有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委会应当制定供水 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村 委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级生态环境、 卫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以村为单位建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台账,村 委会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 乡镇水利站站长作为技术负责人, 村级管护员作为运行管理负责人,并将责任人的姓名、职责、联 系方式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十二条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出辖区内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 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村委 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以乡镇为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 设备和检测人员,每旬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日常水质检测。 县级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质抽检。

第十五条 直接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供水卫生管理及水 池、水箱的供水管水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 作, 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章  资金落实

第十六条 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小型集中供水工 程水费收缴宜采用单一制水价,具备条件地区可推行两部制水价。 用水户履行缴纳水费的义务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 专项经费,并建立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乡镇应落实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护员薪 资发放。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运行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