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3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三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备注 |
舒城麦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个体工商户 | 91341523MA2TR0EK7M | 朱守英 | 舒市监处罚〔2023〕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3-27 | 2023-03-2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麦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帮您便利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TU5DC53 | 张胜利 | 舒市监处罚〔2023〕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3-27 | 2023-03-2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张胜利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晓天镇汪冲村杨府别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8PEGTB9G | 杨梦婷 | 舒市监处罚〔2023〕5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3-27 | 2024-03-2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晓天镇 | 杨梦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12315 | |||
舒城县明兰香茶行南港分店 | 个体工商户 | 91341523MA2TEP386R | 盛守明 | 舒市监处罚〔2023〕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3-03-27 | 2024-03-2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南港镇 | 舒城县明兰香茶行南港分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求华商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T2PFM1U | 吴求华 | 舒市监处罚〔2023〕5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瓶“大桥”牌全能烧卤汁、4瓶“凤求唛”牌辣鲜露风味调味汁;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23 | 2024-03-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吴求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银庄超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QFLAM7U | 陈瑞林 | 舒市监处罚〔2023〕55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厨邦”牌特级鲜生抽酱油、3瓶“海天”牌特级金标生抽;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23 | 2024-03-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陈瑞林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千人桥镇大圩商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QG0HN8Y | 韦上定 | 舒市监处罚〔2023〕5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二)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 0.050000 | 2023-03-21 | 2024-03-2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韦上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12315 | |||
陶同菊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3〕38号 | 无证无照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 无证无照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食品原材料;(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0.100000 | 2023-03-03 | 2024-03-0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陶同菊无证无照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 12315 | |||||
舒城县棠树人家烽西酒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8NXRLP4X | 刘和兵 | 舒市监处罚〔2023〕41号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 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厨房冰箱内发现1袋苏州阿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浓汤,规格:1000克/袋,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7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该袋小米浓汤购进价格为35元/袋,1袋共计35元,已拆开,当事人仍在使用。截至检查时未造成严重危害,且只在少量菜式用于提鲜,故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袋超过保质期的小米浓汤进行了抽样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00000 | 2023-03-03 | 2024-03-0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刘和兵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12315 | |||
舒城县棠树乡福顺来超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8LKU7817 | 程顺 | 舒市监处罚〔2023〕40号 | 未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 2022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棠树乡街道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张贴“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拒不改正。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0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3-03-03 | 2024-03-0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棠树乡 | 程顺未留存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12315 | |||
舒城县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3341523MA2N81CC2N | 孙流柱 | 舒市监处罚〔2023〕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11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124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元。合计罚款550元。 | 0.055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舒城县春秋乡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山七镇孙士菊平价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U4MC6L | 孙士菊 | 舒市监处罚〔2023〕6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
0.050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山七镇 | 孙士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洪刚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RDP1Q | 洪刚 | 舒市监处罚〔2023〕6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
0.050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山七镇 | 洪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义存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4L7PXN | 吴义存 | 舒市监处罚〔2023〕68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百年”牌鲜辣酱、2袋“海天”牌新疆番茄火锅底料、2袋“味好美”牌番茄沙司;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吴义存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沙埂徽盐连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TF1E1T | 任其傲 | 舒市监处罚〔2023〕70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旺旺”牌维多粒果冻爽、1袋“诚实人”牌波浪小面;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任其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舒茶镇洪冲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ML42T | 左克健 | 舒市监处罚〔2023〕6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28 | 2024-03-2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茶镇 | 左克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