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发表时间:2023-04-12 10:09来源:舒城县水利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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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复核,现修订完善了舒城县境内的杭埠河、杭北干渠等32条河流、渠道和龙河口水库、付冲等149座水库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具体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

一、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杭埠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10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10米为管理范围(约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划界范围:上段从岳西、舒城县界至山七镇谢傍村与龙河口水库交汇处,下段从龙河口水库溢洪道出口开始,左岸至舒城、肥西县界,右岸至舒城、庐江县界,划界河道总长度为93.25 km。左岸划界长度94.61km(其中堤防长度58.18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38.752;右岸划界长度83.61km(其中堤防长度40.75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46.762

3.管理责任主体:舒城县水利局,管理单位为舒城县杭埠河堤防管理所,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丰乐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压渗平台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有堤防无压渗平台段以堤脚线外10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10米为管理范围(约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划界范围:左岸从龙潭河(桃溪)河口至桃溪镇、花岗镇交界,划界长度1.03km(其中堤防长度0.9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1km2;右岸从柏林乡张母桥河口至杭埠镇五星村新圩组与三河镇交汇处,右岸划界长度54.33km(其中堤防长,53.80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6.612

3.管理责任主体:舒城县水利局,管理单位为舒城县丰乐河管理所。

(三)庐镇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庐镇乡姚嘴村柴野冲水库库尾上游约700m处至庐镇乡二河村入河棚河口,左岸划界长度13.02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192;右岸划界长度12.93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19²

3.管理责任主体:庐镇乡人民政府。

(四)河棚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庐镇乡安菜村黄土关至河棚镇新开村与龙河口水库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31.30km(其中堤防长度1.7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1.29²;右岸划界长度31.95km(其中堤防长度1.0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1.43²

3.管理责任主体:庐镇乡人民政府,河棚镇人民政府。

(五)龙潭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汤池镇龙眠村良庙林场至阙店乡神墩村河沿组与杭埠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36.12km(其中堤防长度16.1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2.34²;右岸划界长度38.14km(其中堤防长度12.63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2.14²

3.管理责任主体:汤池镇人民政府,春秋乡人民政府,阙店乡人民政府。

(六)曹家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春秋乡春秋村花门楼至城关镇幸福村与杭埠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17.57km(其中堤防长度2.56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2²;右岸划界长度18.04km(其中堤防长度2.88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3²

3.管理责任主体:春秋乡人民政府,南港镇人民政府,城关镇人民政府。

(七)南港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南港镇东衖村杜家庄至百神庙镇白马宕粮站与杭埠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20.59km(其中堤防长度15.4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1.30²;右岸划界长度23.04km(其中堤防长度21.35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1.40²

3.管理责任主体:南港镇人民政府,百神庙镇人民政府。

(八)清水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舒茶镇付冲水库库尾上游2.5km至百神庙镇杨圩村周公渡与杭埠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33.68km(其中堤防长度25.82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1.19²;右岸划界长度33.79km(其中堤防长度17.37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1.01²

3.管理责任主体:舒茶镇人民政府,百神庙镇人民政府。

(九)张母桥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舒城、金安区交界至张母桥镇沙院村至柏林乡界河村龙咀与丰乐河交汇处,右岸划界长度28.3km(其中堤防长度9.7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1.51²

3.管理责任主体:张母桥镇人民政府、棠树乡人民政府,柏林乡人民政府。

(十)芦柴堰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棠树乡棠树村至丰乐河交叉口,左岸划界长度22.94km(其中堤防长度5.41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8km2:右岸划界长度23.26km(其中堤防坡度1.10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8²

3.管理主体:棠树乡人民政府,柏林乡人民政府

(十一)龙潭河(桃溪镇)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舒城、肥西县界至丰乐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1.11km(其中堤防长度1.11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07²

3.管理责任主体:桃溪镇人民政府。

(十二)朱槽沟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张母桥镇陡河村常家大庄至千人桥镇三汊河村与丰乐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55.12km(其中堤防长度29.95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2.41²;右岸划界长度59.78km(其中堤防长度30.72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2.2²

3.管理责任主体:张母桥镇人民政府、干汊河镇人民政府、城关镇人民政府、千人桥镇人民政府、桃溪镇人民政府。

(十三)天仓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霍山、舒城县界至晓天镇花树咀下与晓天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10.99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4²;右岸划界长度11.12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28²

3.管理责任主体:晓天镇人民政府。

(十四)黄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晓天镇舒川村麻岩岭至晓天集镇下与晓天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27.62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72²;右岸划界长度27.67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68²

3.管理责任主体:晓天镇人民政府。

(十五)双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晓天镇万佛山小冲涧林场至晓天集镇上三角庙与晓天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25.38km(其中堤防长度1.05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61²;右岸划界长度25.88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66²

3.管理责任主体:晓天镇人民政府。

(十六)山七里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庐镇乡林河村贺家湾至山七镇大河沿与晓天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25.09km(其中堤防长度7.09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62²;右岸划界长度24.96km(其中堤防长度3.25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62²

3.管理责任主体:山七镇人民政府。

(十七)五显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金安、舒城交界至山七镇韦洼村下畈与龙河口水库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6.65km(其中堤防长度5.6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6²;右岸划界长度7.17km(其中堤防长度4.8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7²

3.管理责任主体:五显镇人民政府。

(十八)扫帚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晓天镇桃李村花岩尖至舒城、霍山县界处。左岸划界长度3.60km,划界管理范围0.02km2;右岸划界长度3.68km,划界管理范围0.02km2

3.管理主体:晓天镇人民政府。

(十九)龙井河(又称沈桥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岳西沈桥皂角水库至杭埠河红石咀交汇处入杭埠河,左岸划界长度13.43km,右岸划界长度13.53km

3.管理责任主体:晓天镇人民政府。

(二十)滑水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五显镇石门冲至五显河处入龙河口水库,左岸划界长度14.06km,右岸划界长度14.12km

3.管理责任主体:五显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胡家河(又称三道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徐湾水库上至明花村处入龙河口水库,左岸划界长度15.31km,右岸划界长度15.21km

3.管理责任主体:高峰乡人民政府。

(二十二)江冲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江冲村大横岭至五显河入龙河口水库,左岸划界长度7.97km,右岸划界长度7.74km

3.管理责任主体:五显镇人民政府。

(二十三)石笋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江冲村大横岭至五显河入龙河口水库,左岸划界长度0km,右岸划界长度1.55km

3.管理责任主体:五显镇人民政府。

(二十四)九井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横岭村周家大庄至九井村入杭埠河,左岸划界长度16.23km,右岸划界长度16.84km

3.管理责任主体:万佛湖镇人民政府。

(二十五)龙眠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龙眠村钱家老屋至城冲中心学校入龙潭河,左岸划界长度9.89km,右岸划界长度9.94km

3.管理责任主体:汤池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汤池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汤池镇镜石村东方红水库至石牌村两河口与龙潭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15.56km(其中堤防长度4.2 km),右岸划界长度16.85km(其中堤防长度3.2 km)。

3.管理责任主体:汤池镇人民政府。

(二十七)枣木桥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舒茶镇西湾水库至百神庙镇杨圩村凌拐与清水河交汇处,左岸划界长度27.26km,右岸划界长度26.78km

3.管理责任主体:舒茶镇人民政府,百神庙镇人民政府。

(二十八)老人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桃溪镇群义村大兴宕至孔圩村孔家圩埂入朱槽沟河,左岸划界长度11.25km,右岸划界长度11.02km

3.管理责任主体:桃溪镇人民政府。

(二十九)三里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城关镇堰湾闸至桃溪镇瓦屋庄入朱槽沟河,左岸划界长度13.67km,右岸划界长度13.9km

3.管理责任主体:城关镇人民政府、桃溪镇人民政府。

(三十)西衖河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南港镇老岭村前岭水库上游300m处至南港镇河西村入南港河,左岸划界长度15.67km,右岸划界长度15.9km

3.管理责任主体:南港镇人民政府

(三十一)杭北干渠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梅岭进水闸至杭埠镇大李户,左岸划界长度69.84km(其中堤防长度16.4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2.7²;右岸划界长度67.99km(其中堤防长度21.7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2.2²

3.管理责任主体:舒城县杭北灌区管理服务中心。

(三十二)杭淠分干渠

1.划界标准:有堤段以背水侧堤脚线外5米护堤地为管理范围;无堤段以河道开口线外延5米为管理范围(约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2.划界范围:从大官塘进水闸至将军山渡槽,左岸划界长度13.4km(其中堤防长度1.0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²;右岸划界长度12.6km(其中堤防长度6.2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4²

3.管理责任主体:舒城县杭北灌区管理服务中心。

(三十三)龙河口水库

1.划界标准: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征地线(吴淞高程69.00米)以下的区域;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建筑物边缘线外50米至100,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100米。

2.划界范围:划定管理范围面积51.29km2,外缘边界线长288.19km

3.管理责任主体:安徽省龙河口水库管理处。

(三十四)付冲水库

1.划界标准:按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划界范围:设计洪水位淹没区处,岸线划界长度4.0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2²

3.管理责任主体:舒城县水利局。

(三十五)大官塘水库

1.划界标准:按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划界范围:设计洪水位淹没区处,岸线划界长度7.3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92²

3.管理责任主体:舒城县杭北灌区管理服务中心。

(三十六)老虎冲水库

1.划界标准:按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划界范围:设计洪水位淹没区处,岸线划界长度5.31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37²

3.管理责任主体:舒城县杭北灌区管理服务中心。

(三十七)荷花堰水库

1.划界标准:按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划界范围:设计洪水位淹没区处,岸线划界长度6.12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56²

3.管理责任主体:舒城县杭北灌区管理服务中心。

(三十八)小型水库

1.划界标准:按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圩区按20年一遇,山区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划界范围:设计洪水位淹没区周长及面积,配套建筑物按相关标准划定。

3.管理责任主体:水库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本次划定小型水库148座,其中10座划入所在河流,138座单独划定。

二、河湖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规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