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规范我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实践,我局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广播电视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9年版)》同时废止。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1月30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涉及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违法行为(44项)
第二部分 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进出口相关的违法行为(69项)
第三部分 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违法行为(16项)
第四部分 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违法行为(16项)
第五部分 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29项)
第一部分 涉及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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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未投入使用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 |
已投入使用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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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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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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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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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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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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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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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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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 第十三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频率使用许可证后,持核发的频率、频段专用指配证明,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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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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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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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入使用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 |
已投入使用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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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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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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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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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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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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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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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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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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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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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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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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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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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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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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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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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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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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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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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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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未投入使用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 |
已投入使用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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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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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播映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播映设备,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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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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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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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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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有线电视台(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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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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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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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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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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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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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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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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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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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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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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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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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负责监测广播电视传输播放和运行的技术质量,检测广播电视频率的使用情况。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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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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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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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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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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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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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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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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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的,或未将公布内容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或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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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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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符合要求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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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规更改或终止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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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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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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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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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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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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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服务质量管理规定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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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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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按规定提前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做好善后工作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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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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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时,未按规定提前公告、及时报告或未在影响收看使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服务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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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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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公告或告知原因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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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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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提供7×24小时服务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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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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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在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24小时内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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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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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二十四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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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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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违规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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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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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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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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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
不予处罚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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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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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第十条第三款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承包。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 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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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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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第十条第三款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承包。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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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部分 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进出口相关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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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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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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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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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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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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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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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的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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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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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转播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播放或者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每日播出或者可供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播放、播出广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者播出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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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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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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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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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或者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制作、播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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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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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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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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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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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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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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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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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节目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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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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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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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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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线电视台(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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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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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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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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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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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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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播出广告或者播出过程中插播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播放、播出广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者播出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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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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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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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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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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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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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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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播放的商业广告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商业广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播放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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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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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相关规定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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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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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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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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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替换、遮盖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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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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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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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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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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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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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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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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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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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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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播出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其他挂角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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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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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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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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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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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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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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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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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播出机构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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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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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特定收听、收视时段,或者特定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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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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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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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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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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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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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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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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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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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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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聘请嘉宾违规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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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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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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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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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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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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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擅自发行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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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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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制作、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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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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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制作、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的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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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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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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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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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未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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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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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事先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邀请其参与节目制作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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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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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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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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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参与制作未成年人节目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未予以保障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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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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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隐私信息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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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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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观点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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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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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时诱导其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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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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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成年人节目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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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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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成年人节目未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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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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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未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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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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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成年人节目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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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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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引导把控职责。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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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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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成年人节目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作为嘉宾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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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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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成年人节目中的用语用字不符合有关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节目中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有关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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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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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以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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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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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节目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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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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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未成年人节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所播出的录播或者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对直播节目,应当采取直播延时、备用节目替换等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所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中不得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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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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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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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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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未履行发送休息提示信息义务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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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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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未履行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义务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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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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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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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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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网络用户违规擅自上传的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且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接到通知并确认其身份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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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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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未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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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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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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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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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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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未提交未成年人保护情况书面年度报告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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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第三部分 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不满3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不满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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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六条第二款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1千元以上不满3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接收、传送、播放卫星电视节目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未遵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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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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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或未按规定换发、注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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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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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可并处5千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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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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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未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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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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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第一款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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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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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第二款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因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应当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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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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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业务工作外使用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第一款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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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录制、传播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第一款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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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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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第二款 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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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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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严格保管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音像资料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第三款 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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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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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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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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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安装、维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条件。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相关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不满3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不满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设立维修网点应当具备必要的维修管理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者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部分 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违法行为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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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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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节目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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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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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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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收缴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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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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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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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八)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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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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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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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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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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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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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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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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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申请安全评估,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八)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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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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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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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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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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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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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警告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警告,可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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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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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