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2023年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五期)

发表时间:2023-07-03 10:36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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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博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五显分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058488029L 魏莉 舒市监处罚〔2023〕282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XS”牌无菌婴儿护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经营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XS”牌无菌婴儿护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经营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相关失效的医疗器械;2.罚款2000元。 0.200000 0.003600 2023-06-19 2023-06-19 2026-06-1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6-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舒城博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五显分店经营失效医疗器械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栖巢商务宾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C4481 邓伟 舒市监处罚〔2023〕260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023年5月19日,舒城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县辖区内宾馆开展正常的监督检查,在对舒城县城关镇栖巢商务宾馆经营的供住宿客人选购的避孕套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情况如下:1、2021年6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86号),规定二类医疗器械“避孕套”可以免于经营备案,该宾馆可以正常经营避孕套产品;2、在宾馆采购部负责人邓杏春的全程陪同下随机打开该酒店正常营业的位于四楼的8410客房,在客房中供客人选购的小商品产品中发现一盒标示由“东洋松浦乳胶锦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包装盒标示产品名称“天然橡胶胶乳男用避孕套”,注册证号:辽械注准20172660192,生产日期:202203,失效日期:202702,执法人员对该避孕套检查时发现其内部包装上印制的产品名称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与外包装盒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二类医疗器械。通过调查该避孕套产品是今年3月份一个做宾馆销售产品的业务员上门推销的,就购进这一次,当时正好宾馆避孕套销售完了而且这个价格便宜所以就购进了一箱(100盒),进价3.00元每盒,供客人选用的销售价10.00元每盒,库存显示还剩21盒,已销售了79盒。 2023年5月19日,我局立案。3、现场执法人员从该宾馆采购的避孕套箱子中发现了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变更文件的随货同行资料,材料显示该款避孕套于2017年10月18日取得了注册证编号为:辽械注准20172660192,产品名称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2021年8月15日进行了注册变更,变更后的产品名称为“天然橡胶胶乳男用避孕套”,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在宾馆检查的避孕套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03(变更后生产日期),但内部标签仍然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其标签的内容与经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2023-06-19 2023-10-14 2026-06-1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6-20 公开 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二类医疗器械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二类医疗器械案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