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2023年化妆品监管处罚信息(第四期)

发表时间:2023-08-03 11:29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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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鸿大宾馆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099505980F 张正松 舒市监处罚〔2023〕306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3年5月25日,舒城县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舒城县鸿大宾馆有限公司开展化妆品正常的监督检查时,在该宾馆的正常使用的库房内发现了6桶标示由“合肥亮彩日化有限公司出品”生产的洗发露、沐浴露各3桶,其中两桶(洗发露、沐浴露各一桶)已经用完,剩余4桶还未开封。洗发露规格为20公斤1桶,桶上面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皖XK16-114-00009;沐浴露规格未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也标示:皖XK16-114-00009。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标签的规定是需要标注“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项目的,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该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截止使用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的,现场检查发现的洗发露、沐浴露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公告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的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023年5月25日,我局立案。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 责令整改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使用的洗发露、沐浴露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2023-07-10 2024-01-10 2026-07-1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0 公开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备案普通化妆品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12315
衡道贺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5EGC37 衡道贺 舒市监处罚〔2023〕323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属经营超出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第四条第 二款 第(一) 项、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 盒,2、罚款 1000 元,上缴国库 0.100000 2023/7/20 2024/7/20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7/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汤池镇 衡道贺涉嫌经营超出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