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2023年化妆品监管处罚信息(第五期)

发表时间:2023-09-04 14:57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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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杭埠镇圆梦美妆化妆品经营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HNQ83L 高青平 舒市监处罚〔2023〕412号 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杭埠镇铁路桥东100米(舒城县杭埠镇圆梦美妆化妆品经营店)进行化妆品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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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1000元。
0.100000 2023-08-24 2024/8/24 2026/8/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8-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杭埠镇圆梦美妆化妆品经营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12315
舒城县南港镇志勇建材门市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T0W54P 徐志勇 舒市监处罚〔2023〕377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2023718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港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南港镇公义村邓庄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正在经营的舒城县南港镇志勇建材门市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立案查处。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飘柔牌洗发露5瓶;
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0.1 2023-08-02 2024/8/2 2026/8/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8-0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南港镇 舒城县南港镇志勇建材门市部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12315
谢林峰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EB267 谢林峰 舒市监处罚〔2023〕327号 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023年3月14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舒城县城关镇沙宣美容美发器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了3盒由“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派染发膏(自然黑色)”(国妆特字:G20140307,生产日期:2022/03/02,限用日期:2025/03/01)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6月19日我局接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超出规定标准,检测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测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现移交于我局处置。2023年6月20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达该店,将“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该店并告知该店有申请复检等相关权利同时现场检查对库存涉案的两盒“新派染发膏(自然黑色)”化妆品经当事人同意予以扣押。通过调查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对采购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2023年6月20日,我局立案。截止2023年7月3日,在我局按程序将“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7日内,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形式的申请复检要求和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对进一步调查,舒城县城关镇沙宣美容美发器材商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林峰,为该店负责人。该店经营范围:理发工具,化妆品批发零售;该“新派染发膏(自然黑色)”2022年12月8日采购于“合肥瑶海区广美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共购进10盒,购进价14.5元每盒,销售价30元每盒。截至目前销售了5盒,市局抽验了3盒,上述产品合计货值金额300元(不足10000元),违法所得150元,现库存的2盒,经当事人同意,被我局扣押。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对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罚款1000.00元;3、对销售抽检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款2150.00 0.2 0.015 2023-08-11 2024/2/11 2026/8/1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8-1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沙宣美容美发器材商店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