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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3〕6号)

发表时间:2023-09-05 15:20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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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36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超级一号酒吧(苏某)

三、违法事实: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四、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且案发时当事人的营业性演出只是为了吸引客人,没有门票收入,无演出专用器材和违法所得,同时该酒吧及时整改,立即停止演出活动。其违法情节符合《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7所列情形:“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五、行政处罚内容:予以取缔(责令停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处罚决定日期:202394

七、执行结果: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分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