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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26 09:24来源:舒城县民政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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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政秘〔2023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3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37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月。

(二)城乡低保补助标准。

1.城市低保补助标准。AB类低保对象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即A类实发1125//人;B类实发685//人;C类实发500//人。

2.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B类低保对象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即A类实发716//人;B类实发511//人;C类实发318//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84//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 分别调整为750//月、450//月、60//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525//月、300//月、45//月。

 

 

 

202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