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3〕10号)

发表时间:2023-10-10 09:11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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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310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飞燕国际旅行社营业部

违法事实: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该营业部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立即整改。按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版)》,舒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其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0

执行结果: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