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结果】舒城县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结果的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2024-11-29 14:50来源:舒城县司法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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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信息发布日,舒城县无申请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考核任职执业的,特此说明。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指南及审批结果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