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以案释法:舒城县春运期间查处一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车辆
2024年2月29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在春运期间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一台不按照许可班线行驶的客运车辆。
经查:2月29日上午8时许,刘某驾驶的黄皖N81XXX大型普通客车载客停靠在舒城县三中附近,交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客运班线许可的起讫地为六安至常熟,途径G312和合宁、宁常、沿江高速,不包括舒城县。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客车所属企业某客运公司给予两千元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客运驾驶员刘某的违规行为给予诚信考核计5分。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上下旅客。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确定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