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本)
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行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许可的; 3.对许可相关事项应该公开或告知而不予告知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行政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的; 6.在行政许可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在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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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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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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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地方海事局、合肥市巢湖海事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入或穿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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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许可相关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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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许可相关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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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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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原省级“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许可”和“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原市级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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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修正)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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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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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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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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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行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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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出港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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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行作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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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 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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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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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1995年第187号令,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行设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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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船舶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进行设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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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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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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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应当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不得受理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 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2.《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处罚 | |||||||
3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 |||||||
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
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 |||||||
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
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 |||||||
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 |||||||
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 |||||||
5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九十条: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 |||||||
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 |||||||
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 | |||||||
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 |||||||
5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二)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三)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 | |||||||
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
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
5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
6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
6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6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第十三条: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八)未按照规定持有服务簿(删除)。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 | |||||||
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 |||||||
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
7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
9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处罚 |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的处罚 |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 | |||||||
9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 |||||||
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9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 | |||||||
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 | |||||||
对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 | |||||||
9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 | |||||||
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9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 |||||||
10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行为的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 | |||||||
10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 | |||||||
10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处罚 |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10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新增) |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
对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新增) | |||||||
11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
11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处罚 | |||||||
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
11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
11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1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处罚 |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处罚 |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处罚(新增) | |||||||
11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11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航运公司未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处罚 | |||||||
对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处罚 | |||||||
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处罚 | |||||||
12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行检验。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处罚 | |||||||
对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
对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12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处罚 | |||||||
对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处罚 | |||||||
对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处罚 |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处罚 | |||||||
12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处罚 | |||||||
13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2.《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不得未接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处罚 | |||||||
13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处罚 | |||||||
对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138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对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处罚 | |||||||
139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0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2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3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船舶检验、登记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4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等行为的处罚 |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的处罚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二)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 (三)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五)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船员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处罚 | |||||||
对船员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的处罚 | |||||||
对船员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处罚 | |||||||
对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处罚 | |||||||
145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行为的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处罚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运:(一)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二)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五)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六)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七)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渡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
对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处罚 | |||||||
对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 |||||||
对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处罚 | |||||||
1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擅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147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