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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4〕第05号)

发表时间:2024-03-04 09:43来源:舒城县住建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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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安徽博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企业地址: 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安徽南聚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33964######    

   经查,你(单位)在 2023年10月10日杭埠飞米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高效光伏组件项目工程中, 扬尘防治不符合六个百分百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六十二规定,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权规定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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