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皖民社救函〔2024〕6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我省在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建设运行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充分证明,组织村(社区)广泛成立“救急难”互助社,是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助力乡村振兴、推进社会救助提质增效、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多措并举推动全省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实现可持续发展,切实擦亮具有安徽特色的“救急难”工作品牌,全面形成“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全省1.8万个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实现每家互助社具备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积极开展急难救助,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成为低保等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推广力度
统一成立方式,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全部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不再采取“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的方式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统一命名形式,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全部规范命名(更名)为某某县(市、区)某某乡镇(街道)某某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或者命名为某某县(市、区)某某乡镇(街道)某某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实现全省“一盘棋”,切实厘清与村(社区)慈善基金(会)、“救急难”基金(会)、扶贫互助社等其他组织的关系。
统一工作指标,各地村(社区)原则上应当100%成立“救急难”互助社。
(二)强化资金保障
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登记成立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1万元,社会捐赠不少于1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2万元。
县级财政应将支持互助社成立的一次性补助资金通过纳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等方式做好资金保障。县级财政互助社补助资金不得从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有关财政补助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对本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违规开展公开募捐。
(三)完善运作机制
强化自我管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
强化自我服务,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常态化组织村(居)民互助,可通过发放感谢信、赠送锦旗(证书)、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村(居)民等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
强化自我监督,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上月开展救助情况报送给乡镇(街道)备案。互助社应当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四)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精准救助,互助社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对象一般需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结合实际扩大救助范围;以及可以结合实际不设置户籍地、居住地等限制,将有关遭遇急难情形的流动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坚持高效救助,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遭遇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发放(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放)。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入户调查以及说明情况。互助社应当设立现金类备用金,并相应建立规范的设立、支取制度。
坚持温暖救助,互助社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制定救助标准,按照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救助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申请救助的,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不限转介服务次数)。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救助频次、标准。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困难的,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积极联系有关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施,包括发放救助金(物)或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重点工作
市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辖区内推广互助社的具体工作举措。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承担对互助社规范管理的主体责任,统一制定本辖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在规范筹集资金、组织村(居)民互助、开展急难救助、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并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登记工作列为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领域202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跟踪调度
实行目标管理,3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工作作出具体部署;4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完成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有关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制发工作;9月底前,各地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覆盖率原则上要达到100%;10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100%启动实施急难救助,运作机制全面完善;12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充分发挥,“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实行定期报告,认真落实《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50项民生实事月报季报工作的通知》,各市民政部门自4月起每月2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报送《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进展情况表》,每季度次月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建议等(不超过500字)。
(三)防范风险隐患
各地应当加大对在前期推广工作中成立的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基金或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僵尸型”社会组织(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各地应当加大对各村(社区)的指导力度,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等集体经济支出有关工作制度,避免产生工作程序上的瑕疵。各地应当加大对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开展公开募捐、违规向群众(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实施“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2〕138号,2022年6月14日)同时废止。
附件: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进展情况表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