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民社救函〔2024〕85号,2024年4月1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皖民社救函〔2024〕8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其余事项不变。
一、规范推广方式。各地要加大指导力度,支持2024年前推广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以及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保持持续健康运行。在2024年推广工作中,有条件的地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申请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乡镇(街道)应当成立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为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二、统一命名形式。在2024年推广工作中,新成立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全部规范命名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或者命名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2024年前成立的“村(社区)扶危济困互助社”等其他命名形式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前述命名规则进行更名。
三、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成立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1万元,社会捐赠不少于1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2万元。各地要围绕“实现每家互助社具备3万元的启动资金”目标,支持2024年前以“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方式成立的互助社全部补齐3万元的启动资金。补齐资金量要以成立时的实有启动资金量为基数进行计算,不能以现有资金量为基数进行计算。
四、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得违规开展公开募捐。
五、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登记为社会团体的互助社原则上应当在作出救助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入户调查以及说明情况。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的互助社应当在作出救助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发放金额等信息)发送给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含2024年前推广工作中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含2024年前推广工作中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接到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后,原则上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管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含2024年前推广工作中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当始终单独核算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救助资金(含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六、10月底前,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积极实施急难救助,完善运作机制。
七、各地应当加大对乡镇(街道)“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含2024年前推广工作中成立的“救急难”互助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其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为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优质的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八、在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工作中,各地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依法依规精心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及时解决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修正或完善有关工作措施,真正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急难救助,确保互助社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把好事办好。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