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柏林乡王守平门市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4〕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柏林乡王守平门市部
违法事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第一项处罚标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红星照耀中国》(红星照耀中国/(美)斯诺著;董乐山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6 ISBN 978-7-02-011613-3)1本;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10日
执行结果: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涉案的1本出版物已收缴入库,履行完毕,并择期予以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