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公布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经组织调研,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单位综合论证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 2024年4月25日,我县公布了2024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了搬迁费标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m2标准计算。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标准计算。县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8元/m2标准计算。
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商业用房:一级地段每月30元/m2,二级地段每月20元/m2,三级地段每月15元/m2,四级地段每月14元/m2,五级地段每月12元/m2;生产用房:每月18元/m2;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月8元/m2。县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商业用房:商业中心每月15元/m2,其他地段每月8元/m2;生产用房:每月10元/m2;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每月6元/m2。
明确了临时安置费标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m2标准计算。县城区以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m2标准计算。
文件明确了我县国有土地上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补偿标准。该标准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了全文电子化公开。(龚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