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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格莱美音乐俱乐部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4〕1号】

发表时间:2024-06-06 16:19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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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格莱美音乐俱乐部(胡*艳)

违法事实:接纳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电脑收银系统显示2023年7月14日13时12分至14时06分666包厢消费金额为60元,但胡*艳和程*兰均表示收银系统消费金额不准确,实际收费20元,并提供了相关收款记录,结合相关证据,本机关予以认可,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且无非法财物。同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舒城县格莱美音乐俱乐部胡玉艳、程华兰两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当事人一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记录,适用《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3所列情形:“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综上,本机关现责令舒城县格莱美音乐俱乐部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6月6日

执行结果:2024年6月6日,当事人已自行缴纳了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