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舒城县 > 公共文化服务 > 行政处罚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城关镇自由港歌厅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4〕13号】

发表时间:2024-06-12 08:52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点击数:
保护视力色: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4〕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城关镇自由港歌厅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6月12日

执行结果: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