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水利局关于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采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7-09-27 00:00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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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寨洼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采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申请》(舒寨洼建材[2017]20号)和《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采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悉。

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采矿场项目位于舒城县城189°方向直距约13千米寨洼地带,行政区划隶属舒城县春秋乡。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537;北纬31°1927″。矿区面积0.0638km2,开采标高为+271m+113m,矿山保有资源量859.95万吨,设计利用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矿资源量799.75万吨,开采回采率98%,矿山设计生产规模90万吨/年,矿山计算服务年限约为9年(含基建期0.5年)。

项目由采矿区、矿石加工场区、排土区、工业厂区和道路区组成,工程总投资1344.5万元,资金来源为舒城县寨洼建材有限公司自筹。

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38公顷。

(二)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生产类二级标准。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2%。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基本同意排土(渣)场选址方案,在下阶段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复核堆土(渣)容量,进行安全技术论证,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深化排土(渣)场防护措施设计,确保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新的危害。

(五)按照皖价费﹝2017﹞77号文件规定,须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32万元;开采期间,按销售额1.5‰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土(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排土(渣)场;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排土(渣)场外新设排土(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排土(弃渣)场堆土(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排土(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向我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报告书送相关单位。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