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6-00083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内容分类: |
道路运输 |
发文日期: |
2024-06-10 09:12:19 |
发布机构: |
舒城县 |
生成日期: |
2024-06-10 09:12:19 |
来源单位: |
舒城县交通局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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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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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李队说理】2024年第8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责令改正!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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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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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0083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内容分类: |
道路运输 |
发文日期: |
2024-06-10 09:12:19 |
发布机构: |
舒城县 |
生成日期: |
2024-06-10 09:12:19 |
来源单位: |
舒城县交通局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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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李队说理】2024年第8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责令改正!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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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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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队说理】2024年第8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责令改正!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在开展“合六铜宜”四市联动治超行动中,查获一台动态监控不在线货运车辆,对该车道路经营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6月3日夜23时许,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联合县公安部门在舒城县G206国道执法检查中查获合肥市某运输公司所属皖AH7XXX货运车辆北斗卫星动态定位监控系统不在线。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车运输经营者检查首次发现的动态监控不在线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下一步,舒城县交通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状态监督执法,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