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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9-10 17:35来源:舒城县卫健委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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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政办〔202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舒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910

 

舒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应急综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3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2.4日常管理机构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

3.1 监测

3.2风险评估

3.3预警

3.4报告

3.5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4  先期处置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3应急响应措施

5.4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恢复与重建

6.3奖励

6.4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7.3通信与交通保障

7.4法律保障

7.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

8.2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8.3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8.4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8.5应急响应结束宣布格式

8.6预案制定与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及省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3.1.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3.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1.3.1.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3.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1.3.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3.1.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3.1.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3.2.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1.3.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3.2.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1.3.2.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1.3.2.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的2倍。

1.3.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1.3.2.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1.3.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3.2.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3.2.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2.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2.12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3.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1.3.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1.3.3.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城区发生。

1.3.3.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1.3.3.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3.3.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3.3.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3.3.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1.3.3.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3.4.1腺鼠疫在全县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1.3.4.2霍乱在全县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1.3.4.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3.4.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全县一周发生3例以下。

1.3.4.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5.2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5.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健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并设置若干工作组。各乡镇参照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在处置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必要时可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负责对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在国家及省、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决策和部署。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督查考核室、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红十字会)、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医保局、县数管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舒城分公司、中国移动舒城分公司、中国联通舒城分公司、县高铁东站综管中心、舒城高铁东站、舒城火车站、县人武部保障科、县武警中队等。

2.1.2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乡镇参照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县应急综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各单位对县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县政府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交办落实,县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领导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做好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网上舆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网络舆论引导。

县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应急时期社会稳定工作,加强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和风险点排查,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加强重点部位安保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负责建立健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与社区结对机制,组织党员干部下沉一线,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县督查考核室负责对乡镇以及县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相关部署进行督查,并对上级督查组反馈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和反馈。

县发改委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做好粮油等生活物资的库存储备,保障应急情况下民生商品的供应,开展应急市场巡查,保障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宣教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县科技局负责鼓励和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解决卫生应急中的相关科技问题。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按程序启用县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根据防控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健康政策宣传、信息登记、健康观察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风险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实施对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疫情管控区域的人口流动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督促指导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研究落实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工资待遇保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招聘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落实疫区相关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和场站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及时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旅体局负责指导督促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做好文化娱乐、旅游场所和体育场馆相关人员的健康政策宣传、信息登记、健康观察等工作;及时接收、发布上级文旅体和卫健等部门的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县卫健委(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卫生技术方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卫生应急队伍,做好日常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实施流调溯源和检验检测等疾病控制措施,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闭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急性工业中毒等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监督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与救灾物资参与、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疫苗、诊断试剂等物资的质量监管;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监管措施;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城管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执行政府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伤病员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医疗机构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工作,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县数管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做好风险人员摸排、流调溯源、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上级督导组和专家组等组织的接待和联络协调工作;统筹安排来县检查指导或支援的工作人员的食宿、会务和车辆保障。

县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邮政行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需要做好快递包裹、工作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舒城分公司负责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摸排管控和检验检测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通信保障。

高铁东站综管中心、舒城高铁东站、舒城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人武部保障科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和事件处置的需要,制定完善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3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应急处置期间,县应急综合指挥部成立一办六组,在面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根据需要增减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排在首位的单位为各工作组牵头单位):

2.3.1综合办公室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综合协调工作;办理来文来电收发、档案资料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材料起草,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主要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卫健委等。

2.3.2疾病控制组

职责: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形势进行研判,提出应对处置措施;指导属地或有关单位做好监测预警、报告、流调溯源、标本采集检测、消毒消杀和隔离观察等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数管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中国电信、移动、联通舒城分公司等。

2.3.3医疗救治组

职责:负责统筹调度全县医疗资源,制定并落实相关诊疗方案,做好医疗保障和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指导督促医院落实院感防控措施等。

主要成员单位: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等。

2.3.4综合保障组

职责:负责统筹全县生活物资和应急物资保障;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负责国家或省市级督导组、专家组的联络协调和接待;统筹安排来县检查指导或支援的工作人员的食宿、会务和车辆保障;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等。

主要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机关事务中心等。

2.3.5宣传与舆情处置组

职责:负责统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与舆情处置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开展网上舆情监测预警、网络舆论引导和舆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卫健委、县融媒体中心等。

2.3.6社会稳定组

职责:负责排查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各类风险隐患,全力维护应急处置期间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成员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信访局、县武警中队等。

2.3.7综合督查组

职责:负责对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相关部署进行督查,并对上级督查组反馈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和反馈。

主要成员单位:县督查考核室、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等。

2.4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起草;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要求;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建议。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2.5.1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2.5.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5.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5.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2.5.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5.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与检测,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病人和环境标本采集,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及疾病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承担对乡镇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

3.1监测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组织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设置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针对本行业(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行业和领域内日常监测。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风险评估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态势、舆情监测情况等信息,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步考虑应急处置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需求、措施执行成本效益等因素,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为应急处置决策和事件应对提供依据。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橙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黄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蓝色预警:根据事件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与风险评估结果,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发布预警信息

3.3.2.1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法依规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3.2.2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延续时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和发布机构等。

3.3.2.3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县应急综合指挥部应动态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迅速组织卫生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一步扩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的调集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防控政策措施;加强应急科普宣传,开展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进行调整。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由原发布机构实施。

3.4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4.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县卫健委;

4)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动物防疫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养老福利机构和监管场所等。

3.4.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3.4.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健委或县疾控中心报告;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的事件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县疾控中心接到电话、传真等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健委。县卫健委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如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疾控中心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卫健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4.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各相关责任报告单位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4.3.1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3.4.3.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首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4.3.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报告结案信息。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按分级确认的权限由相应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及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疾控中心可直接通过专用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4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依法采取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广泛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实施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资源、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在组织先期处置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尽快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后提出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县级级、级、级和级响应,并向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上调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可降低响应级别。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和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我县实际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我县实际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负责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必要时,可请求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3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5.3.1组织领导。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3.2资源调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3.3应急联动。做好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工作;加强与军队、武警的协调联动,必要时请求动员军队、武警力量支援地方应急救援,共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4风险研判。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事件形势及危害,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5.3.5技术培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并及时开展预案、方案的培训工作。

5.3.6流调溯源。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组建由疾控、公安、数管等多部门组成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可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等工作。

5.3.7区域协查。及时向县外推送已离开本县的风险人员或物品信息,发出协查函,防止疫情外溢。

5.3.8控制源头。发现甲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突发急性群体性乙类、丙类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和新发感染性疾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人员强制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必要时可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实施隔离措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对于可能造成传播风险的活体动物及其制品、物品等进行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防止危害扩大的措施。

5.3.9检验检测。建立疾控中心、医院、第三方检验机构协作机制,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5.3.10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各地要根据医疗资源负荷评估结果和应急处置需要,合理部署并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改建、新建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实行病例分类分级救治管理,做好伤病员转运工作,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救治重症伤病员。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的作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统筹做好孕产妇、血透、肿瘤、儿童等特殊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保障正常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做好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5.3.1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疫区范围;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迅速确定相关人员活动轨迹,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3.12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划定并动态调整区域风险等级。属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等。

5.3.1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司乘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监督指导对交通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5.3.14强化社区防控。健全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网络,指导社区(村)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做好健康监测、医疗保障、人员排查转运、社区封控、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应急物资准备、日常消毒、宣传引导等组织动员工作。

5.3.15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控。落实特殊场所和相关高危人群保护措施,加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学校、托育、托幼机构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强化相关高危人群健康管理,组织对辖区内的老、幼、孤、病、残、孕等脆弱人群进行摸底,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等人员,做好告知、护送、救助工作;建立外地滞留人员安置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成立服务保障专班,实施集中安置服务。

5.3.16建立免疫屏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态势,必要时可采取人群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防控策略,保护易感人群,建立免疫屏障。

5.3.17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5.3.18血液保障。建立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制度,采供血机构根据用血情况,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宣传,适时启动应急献血计划,有效保障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5.3.19心理援助。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心理援助服务体系,开展公众心理慰藉疏导和重点人群心理危机干预,为一线工作人员、脆弱人群等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5.3.20殡葬保障。开展殡葬服务资源评估,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时规范处置病亡患者遗体,充分保障参与遗体处置人员的防护物资需求。

5.3.21风险沟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官网发布等方式,及时向媒体或公众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让公众获得有关风险情况和应对知识,减少公众恐慌和焦虑。开通电话咨询,及时收集并解答群众诉求。

5.3.22宣传教育。多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防治知识的健康宣教,及时发布公众和重点人群、重点单位的防控指引,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行为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习惯,主动接受和配合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5.3.23舆情引导。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网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舆情进行收集、分析、研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网上舆情信息核实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引导舆论;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严控不实信息传播。

5.3.24志愿服务。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指挥部的决定,组织机关干部、动员群众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25公共场所防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类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清洁、消毒、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等措施,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5.3.26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落实各类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的防控措施。

5.3.27提供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菜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3.28维持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5.3.29医疗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统筹医保和财政补助资金,切实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群众医疗救治需求。

5.3.30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3.31社会稳定。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5.3.32其他必须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5.4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5.4.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4.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4.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5.4.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5.4.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4.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指挥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做好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准备等。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后,由县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认为可以终止响应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响应终止后,可继续实施必要管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2恢复与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程度、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3奖励

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妥善处置因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及各乡镇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及省、市统一部署,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辖区范围内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及省、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决策指挥等信息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疾病、相关症候群和实验室检测等数据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执法)体系

按照国家及省、市部署,逐步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疾控机构人员防疫津贴政策。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3.1急救机构。县120急救中心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健全急救网络。

7.1.3.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病区,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肠道门诊(诊室)和隔离观察室。

7.1.4卫生应急队伍

7.1.4.1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

7.1.4.2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构成,成立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心理危机干预等4类共5支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其中紧急医学救援队伍2支,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各组建1支;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1支,由县疾控中心组建;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队伍1支,由县疾控中心组建;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队伍1支,由县人民医院组建。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发展或工作需要,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从4类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必要时,可抽调各乡镇卫生应急队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7.1.4.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1.5演练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演练。

7.1.6风险评估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工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内容,或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件,或两个以上县区发生可能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一般级别以上的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7.1.7科研与合作交流

科技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疾控和医疗机构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疾控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国家及省、市、县有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技术等,密切跟踪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动态,做到技术上及时更新并有所储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外单位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7.2.2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单位使用;部门预算未安排的,可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法律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采取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健委负责。县卫健委联系电话:0564-8621212

8.3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4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及市县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8.5应急响应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6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舒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舒政办〔201817号)同时废止。

 

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3  组织体系

3.1县级指挥机构

3.2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

3.3专家组

3.4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4  县直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4.1县直部门职责

4.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

5.2启动条件调整

5.3响应终止

6  急救处置

6.1现场急救

6.2转送伤员

6.3院内救治

6.4后期处置

7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8  责任与奖惩

9  附  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健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舒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科学规范、及时高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县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  县级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县直各有关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及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有关股室和县级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

3.1.1综合组: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信息(牵头股室:县卫健委办公室,配合科室:县卫健委宣传股)。

3.1.2应急救援组: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工作迅速有效(牵头股室:县卫健委医政医管股;配合单位:县120急救中心,县直医疗机构等)。

3.1.3医疗救治组: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建设,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制定、落实救治方案(牵头股室:县卫健委医政医管股;配合单位:县直医疗机构等)。

3.1.4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建议(牵头股室:县卫健委疾控股、综合监督股;配合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

3.1.5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供应等(牵头股室:县卫健委办公室等)。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地需及时将救援情况报告至县卫健委,必要时可请求县救治专家组提供援助。

3.2  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由突发事件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或现场级别最高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专家组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等。专家组成员应涵盖综合医疗、传染病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等专业人员。

3.4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县卫生健康部门应组建综合医疗,突发性传染病防控等专业应急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各医疗急救机构和应急医疗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加强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制定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或应急演练。

4  县直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4.1  县直部门职责

工信和商务部门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建议,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并接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援助,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4.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精神卫生救援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4.2.1院前急救机构: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负责调度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护,落实伤病员抢救转送;负责动态收集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况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县卫健委报告。

4.2.2医疗机构:全县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都应承担医疗急救任务,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一旦接到医疗卫生救援指令,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

4.2.3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指导属地或单位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4.2.5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采取封闭等控制措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4.2.6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4.2.7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

医疗卫生救援遵循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级别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危害性,将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医疗救治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救治和事件研判,根据信息报告要求,将有关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1I级和II级响应

县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相关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置情况,若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时,需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援。

5.1.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县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开展较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级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相关专家援助。

5.1.3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通知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向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5.2  启动条件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6  急救处置

6.1  现场急救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由应急救援组和医疗救治组综合研判决定)。现场救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6.2  转送伤员

坚持先重后轻的转运原则,优先转运危重和重伤病员,尽快将符合转送条件的伤病员转运至医院。伤病员分流应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

6.3  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6.3.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6.3.2必要时,动员轻症病人出院或转院,腾空床位;

6.3.3建立伤病员院前与院内衔接以及院内救治的绿色通道。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病员。动态报告伤病员诊疗情况。

6.4  后期处置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后,医疗卫生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治疗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事发地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伤员后续治疗与善后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总结评估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7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责。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预案变动情况,以及实施和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开展评估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8年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舒政办〔201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县卫健委主任

副组长:左登国  县卫健委副主任

马辉铸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汪加龙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丁治国  县中医院副院长

方发松  县疾控中心主任

 员:董选晴  县卫健委医政医管股负责人

        陶海林  县卫健委卫生应急与疾病控制股负责人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王艳兵  县中医院医务科副科长

   县疾控中心急性传染病防制股股长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科科长

何仁发  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主持工作)、

120急救中心主任

高传祥  县人民医院输血科主任

 

 

附件2

舒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成员名单

 

县人民医院

1

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宁圣玉

2

骨科主任医师

周歧勇

3

普外科主任医师

张平

4

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医师

胡玉成

5

呼吸与危重医学科主任医师

秦福兵

6

神经外科主任医师

蒋昌政

7

神经内科主任医师

文见尚

8

胸心外科副主任医师

曹开宏

9

感染科主任医师

邹俊华

10

烧伤整形科副主任医师

韦法金

11

全科医学科主任医师

任永宏

12

麻醉科主任医师

李家志

13

儿科主任医师

叶金科

14

康复医学科主治医师

钟磊

15

护理部副主任护师

程美穗

16

精神科主任医师

叶昀

县中医院

17

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徐尚玉

18

骨科主任医师

梅升红

19

普外科副主任医师

朱冠庆

20

神经外科主任医师

佘贤忠

21

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

李庆兴

22

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医师

胡勇

23

呼吸内科主任医师


许令春

 

24

儿科副主任医师

张勇

25

护理部副主任护师

朱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