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5〕第1号)
当事人:汪瑞瑞
经查,你在 安徽合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舒城县杭埠常宏智能装备及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存在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对特种作业电工持证情况进行核查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类第43项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