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迪凡歌舞娱乐厅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5〕3号】

发表时间:2025-03-20 17:11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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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迪凡歌舞娱乐厅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20日

执行结果: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