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铜康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50吨铜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舒环评〔2025〕22 号
关于安徽铜康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50吨铜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铜康工艺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年产50吨铜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铜康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50吨铜工艺品项目位于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五金产业园18-7幢1-2层,项目用地面积1208.6㎡,项目总投资约1000万元。主要生产工艺:铸造蜡通过融蜡、注蜡、修蜡、注石膏、焙烧脱蜡产出石膏壳,熔化的黄铜颗粒浇铸至石膏壳后冷却、脱壳,再通过修剪、焊接、打磨、喷涂、彩绘、烘干后检验,合格品包装入库,不合格品返工处理。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50吨铜工艺品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融蜡、脱蜡、彩绘废气使用集气罩收集;烘干、喷漆废气封闭收集;喷漆废气经水帘柜+二级干式过滤器预处理,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投料、熔化、浇铸、焊接、打磨废气使用集气罩收集,一起经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融蜡、脱蜡、彩绘、喷涂、烘干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排放限值。喷涂、投料、熔化、浇注、焊接、打磨等工艺环节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
2.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石膏冲洗水经pH调节+沉淀处理后和通过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舒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舒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 规范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油性油漆桶、漆渣、废液、脱模剂罐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管理;切实做好废包装材料、炉渣、除尘灰、布袋、废石膏、废打磨材料、废水性油漆桶、废画笔、废过滤棉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 切实做好石膏搅拌机、融金炉、焙烧炉、抛光机、水帘柜、空压机、风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 严格落实安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6.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5年5月26日
抄送: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