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5〕15号】

发表时间:2025-07-08 15:10来源:舒城县文旅体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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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5〕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宋军

违法事实:散发非法出版物

行政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印、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非法出版物《阴律无情》1册;2.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8日。

执行结果: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8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