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舒城不凡工艺品有限公司新建不凡工艺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舒环评〔2025〕26号
关于舒城不凡工艺品有限公司新建不凡工艺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舒城不凡工艺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不凡工艺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舒城不凡工艺品有限公司新建不凡工艺品加工生产项目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周瑜路南聚工业园区一期10#厂房,项目用地面积750㎡,项目投资200万元。主要生产工艺:丙烯酸乳液、滑石粉通过搅拌混合、制模、制胚、修胚、喷涂、烘干、漆面打磨、检验包装后入库。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服装模特道具10000个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县干汊河镇总体发展规划、干汊河镇羽毛球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混合搅拌、制胚、修胚、漆面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漆面打磨废气通过水帘柜处理和混合搅拌、制胚、修胚废气一起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烘干、喷枪管道清洗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一套“水帘柜+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贮存库负压收集管道,收集后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中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限值要求。
2.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喷漆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每6个月更换一次,更换的废水采用桶装密封后,于厂区危废库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舒城县干汊河青三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舒城县干汊河青三工业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 规范废过滤棉、废漆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水帘柜废水、清洗废液、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管理;切实做好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 切实做好搅拌机、打磨机、打包机、空压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 严格落实安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危废库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6.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县干汊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5年7月15日
抄送:舒城县干汊河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