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南溪河(舒中村段)防洪治理项目)
因县城区南溪河(舒中村段)防洪治理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溪河(舒中村段)防洪治理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在公布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县城区南溪河(舒中村段)防洪治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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