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5〕第6号)
当事人:黄*青
经查,你在2024年3月下旬舒城县龙津园16#楼建筑工程中,发现施工现场违规拆除人货电梯行为,既没有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也未向主管部门汇报,致夜间二次强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5项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