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5〕第5号)
当事人:港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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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 2024年3月下旬舒城县龙津园16#楼建筑工程中,存在未办理任何拆除告知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拆除16#楼人货电梯,未提供拆除单位和人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3项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