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以琛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t 塑料包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5-11-03 11:40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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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环评〔202543

 

关于安徽以琛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t 塑料包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以琛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1500t塑料包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以琛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t塑料包装袋项目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国科激光显示产业园6#107,用地面积694.55平方米项目投资500万元。主要生产工艺:PE塑料颗粒、色母粒通过搅拌、吹膜、调墨、印刷、制袋、包装入库。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500吨塑料包装袋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本项目不回收加工废旧塑料,使用外购的新塑料粒子。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调墨废气、印刷废气采用封闭负压收集,吹膜废气、制袋废气采用集气罩+软帘收集,废气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一根不低于15m 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塑料制品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塑料制品工业及《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的较严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 年修改单。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彩印机清洗废水桶装收集后,规范处理。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 规范废油墨包装桶、含油墨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彩印机清洗废水、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管理;切实做好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搅拌机、吹膜机、彩印机、制袋机、空压机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 严格落实安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7.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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