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电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舒环评〔2025〕50号
关于六安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电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六安启程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汽车零部件及电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六安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电脑配件生产项目位于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鼓楼北街与公麟路交叉口达豪电器厂区2号厂房,项目总投资500万元。汽车零部件生产工艺:塑料粒子通过拆包、上料、烘干、熔融注塑、冷却、脱模、产品检验,不合格品破碎返工,合格塑料产品再通过擦拭、喷涂、烘干、外观检验,不合格品打磨处理后和合格品一起进行二次喷涂,二次喷涂后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品包装待售,不合格品送上一工序返修。电脑配件生产工艺:外购金属件通过擦拭、喷涂、烘干后外观检验,不合格品打磨处理后和合格品一起进行二次喷涂,二次喷涂后的产品通过烘干、质量检验,合格品包装待售,不合格品送上一工序返修。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汽车零部件30万件、电脑配件60万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艺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本项目使用新材料,不回收、加工废旧塑料。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注塑工序产生的注塑、脱模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喷漆房封闭收集,喷漆废气经水帘柜+二级干式过滤器处理与烘道废气、注塑、脱模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废气集气罩收集,打磨废气经水洗台湿式除尘,一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喷漆、烘干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和厂区内组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中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水帘柜废水、水洗台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冷却水排水,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舒城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 规范废脱模剂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废滤料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管理;切实做好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布袋、废过滤棉、废砂纸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好注塑机、往复机、电加热传送带烘道、水洗台、水帘柜、气动研磨机、模温机、烘干机、破碎机、空压机、风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 严格落实安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7.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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